一、符合離休的三個基本條件:
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(zhàn)爭、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,達到離職休養(yǎng)年齡的,實行離職休養(yǎng)制度。(國發(fā)[1982]62號)或者是1949年9月30日前,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;在解放區(qū)參加革命工作并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;在敵戰(zhàn)區(qū)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。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(qū),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,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。(勞人老[1982]10號)
二、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方面:
離休干部政治待遇不變,生活待遇略為從優(yōu)。具體體現在:
(一)、閱讀文件、聽報告、參加重要活動。
對于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干部,他們的政治待遇,包括閱讀文件、聽報告、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,應當一律不變。(摘自中發(fā)[1982]13號文)
各級黨組織要從政治上關心愛護離退休干部,堅持和完善老同志閱文、學習制度。要及時向老干部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和定期通報情況,使他們了解黨的方針政策,認清國際國內形式,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。 摘自中組發(fā)[1990]5號文
(二)、過好黨的組織生活
各級黨委要抓好離休退休干部黨組織建設,黨員離休退休多的單位,應單獨建立老干部黨支部。要健全組織生活制度,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。對黨員離休退休干部中的先進事跡,要大力表彰。 摘自中組發(fā)[1990]5號文
凡有老干部黨員3人以上的單位,一般應單獨建立老干部黨支部;老干部黨員在10人以上的黨支部,可劃分若干黨小組;老干部黨員不足3人的,可編入其它支部過組織生活,對家住農村或偏遠城鎮(zhèn)的老干部黨員,可征本人同意,將臨時或正式組織關系轉到當地黨組織過組織生活。 摘自京辦發(fā)[1991]18號文
(三)、離休后待遇
按照中組發(fā)[1982]13號、中組發(fā)[1984]11號、勞人老[1984]13號和組通字[1985]44號文件規(guī)定和審批手續(xù),確定部分老干部離休后的司局(地專)級和處(縣)級政治、生活待遇。
按中組部老干部局老干辦字[1993]106號規(guī)定,離休干按中央組織部《關于行政14級、18級以上干部離休后分別按司局級和縣處級待遇的通知》規(guī)定提高待遇后,享受副司局級和副縣處級待遇。
(四)、參觀工農業(yè)建設項目
要積極組織退(離)休干部就地就近參觀考察,使他們了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情況、加深對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的理解,更加自覺地擁護中央的決策,支持在職干部的工作,積極發(fā)揮作用。 組通字[1999]31號
(五)、走訪慰問
在春節(jié)期間慰問老干部,要作為一項制度,年年堅持下去。 摘自中組發(fā)[1980]75號。
(六)、老干部經費:
離休干部特需經費:
特需經費主要用于解決離休干部的特殊困難,健康休養(yǎng)和參觀工農業(yè)建設項目主要用于組織老干部政治學習、文體活動,就地就近健康休養(yǎng)和參觀,專款專用,不發(fā)給個人,當年余額結轉下年度繼續(xù)使用。
(八)、離休費:
1937年7月7日——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,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,每年增發(fā)一個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。(抗日戰(zhàn)爭前期)
1943年1月1日——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,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,每年增發(fā)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。(抗日戰(zhàn)爭后期)
1945年9月3日——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。不增發(fā)生活補貼。(解放戰(zhàn)爭時期)